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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MC/ Facility Published













                    2.2  台灣溫室氣體抵換執行架構與現況

                    面對全球氣候變遷挑戰,環保署於 104 年通過「溫室                     該原則適用對象及可執行之減量措施如圖 2 所示,符
                    氣體減量及管理法」 ( 溫管法 ),將 2050 年長期減量                 合原則之規範對象於通過環評審查後,需向環保署提
                    目標入法,而為了與國際淨零排放趨勢接軌,加速減                        出取得溫室氣體抵換量執行對象、作法、執行期程及
                    碳作為,於 112.2.15 將法案名稱修正為「氣候變遷因                  預估溫室氣體減量等,經環保署審查通過後開始執行。
                    應法」公告,修正重點包含:➀將 2050 淨零排放目                     開發單位每年需執行至少 10% 溫室氣體增量抵換,連
                    標入法;➁跨部門整合以提升層級強化氣候治理;➂                        續執行 10 年。而為因應氣候變遷法公告,環保署於
                    增訂氣候變遷調適專章;➃強化排放管制及誘因機制                        112.7.5 預告修正本原則,並將本原則提升至「法規
                    促進減量;➄徵收碳費專款專用等。                               命令」要求,修正名稱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
                                                                   管理辦法」,修正重點主要為擴大應進行抵換之事業
                    然由於我國仍處經濟發展階段,經濟活動不免仍須開                        範圍,把需進行環評之新設事業及高樓建築均納入管
                    發行為,為考量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恐加重                        制對象;而已通過環評之開發案,其變更內容後的溫
                    氣候變遷現象,環境保護署爰訂定「行政院環境保護                        室氣體增量達 10%以上者,也需進行增量抵換。
                    署審查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
                    ( 簡稱溫室氣體抵換原則 ),據以推動開發行為溫室氣
                    體排放量增量抵換事宜,促使開發行為採用最佳可行
                    技術,有效控制溫室氣體排放量,並以協助開發行為
                    範圍外之排放源減量方式,取得抵換溫室氣體增量之
                    排放量,降低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影響。























                    圖 2:環保署溫室氣體抵換原則規範對象及執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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