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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MC/ Facility Published
2.2 台灣溫室氣體抵換執行架構與現況
面對全球氣候變遷挑戰,環保署於 104 年通過「溫室 該原則適用對象及可執行之減量措施如圖 2 所示,符
氣體減量及管理法」 ( 溫管法 ),將 2050 年長期減量 合原則之規範對象於通過環評審查後,需向環保署提
目標入法,而為了與國際淨零排放趨勢接軌,加速減 出取得溫室氣體抵換量執行對象、作法、執行期程及
碳作為,於 112.2.15 將法案名稱修正為「氣候變遷因 預估溫室氣體減量等,經環保署審查通過後開始執行。
應法」公告,修正重點包含:➀將 2050 淨零排放目 開發單位每年需執行至少 10% 溫室氣體增量抵換,連
標入法;➁跨部門整合以提升層級強化氣候治理;➂ 續執行 10 年。而為因應氣候變遷法公告,環保署於
增訂氣候變遷調適專章;➃強化排放管制及誘因機制 112.7.5 預告修正本原則,並將本原則提升至「法規
促進減量;➄徵收碳費專款專用等。 命令」要求,修正名稱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
管理辦法」,修正重點主要為擴大應進行抵換之事業
然由於我國仍處經濟發展階段,經濟活動不免仍須開 範圍,把需進行環評之新設事業及高樓建築均納入管
發行為,為考量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恐加重 制對象;而已通過環評之開發案,其變更內容後的溫
氣候變遷現象,環境保護署爰訂定「行政院環境保護 室氣體增量達 10%以上者,也需進行增量抵換。
署審查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
( 簡稱溫室氣體抵換原則 ),據以推動開發行為溫室氣
體排放量增量抵換事宜,促使開發行為採用最佳可行
技術,有效控制溫室氣體排放量,並以協助開發行為
範圍外之排放源減量方式,取得抵換溫室氣體增量之
排放量,降低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影響。
圖 2:環保署溫室氣體抵換原則規範對象及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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