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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49 廠務季刊       環評開發案之空氣污染物與溫室氣體抵換執行策略與挑戰







                                                              執行策略與方法




              此外,依氣候變遷法 (112.2.15),除將 2050 年淨零排               3.1  空氣污染
              放入法外,也規劃分階段徵收碳費,期以經濟誘因降
              低排放量,並運用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入推動國家淨                         寶山一期環評案為第一例於高屏總量管制區外需執行
              零碳排目標。然依氣候變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事                         空污抵減之園區,承諾項目為針對硫氧化物 (SOx)、
              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者,應依溫室氣體增                         氮氧化物 (NOx)、揮發性有機物 (VOCs) 及細懸浮微
              量之一定比率進行抵換。但進行增量抵換確有困難,                         粒 (PM2.5),其抵換方案主要依據環說書內之規劃,
              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可者,得繳納代金,專作溫                         且抵換對象不與地方政府執行事項之減量對象重複,
              室氣體減量工作之用。」                                     並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開發行為空氣污染物排
                                                              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計算空污抵換量。
              承上述可知,企業已面臨執行溫室氣體抵換困難,雖
              依法可以代金取代,然法規定義中「抵換確有困難」                         抵換策略為考量污染源之特性,採階段性抵換方案,
              之認定具有爭議性,且單位代金收費亦不明確,企業                         規劃短期先以移動源及逸散源改善取得部分抵換量,
              所面臨之問題仍無法解決。                                    長期則以固定源污染改善取得之永久抵換量為主,抵
                                                              換方案說明如圖5 所示。




































              圖 5:空污抵換量執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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