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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MC/ Facility Published






































                    圖 4:碳費與碳交易之比較



                    2.4  污染抵換量取得之困難

                    公司未來執行之園區環評開發案,無論是否符合法規                        ❷溫室氣體
                    管制對象,均會被要求執行污染量抵減,然而,國內
                    法源規範尚不完善,且公部門審查制度不明確,造成                        我國於 2022 年 3 月正式公布「臺灣 2050 淨零排放
                    開發單位難以取得抵換量,以下簡述空污及溫室氣體                        路徑及策略總說明」,依碳排類別可分為碳匯 ( 即負
                    抵換量取得之困難。                                      碳技術 )、電力、非燃料燃燒 ( 即工業製程 )、運輸及
                                                                   商業住宅 ( 即建築 ) 等五大類,然目前可執行之抵換
                    ❶空氣污染                                          專案及抵換原則所列項目 ( 圖3),多屬於能耗類 ( 如
                                                                   電力、工業、運輸等 ),無建築及碳匯等抵換方式,
                    國內空污交易制度,已由「高高屏地區總量管制計畫」                       且各方案可取得的減碳額度少,減碳對象須自行媒
                    中建構,然由於交易價格由市場機制決定,不同污染                        合,且所需收購數量太過龐大,企業若無政府支持,
                    源的價格變動幅度也非常大,此外,自實施總量管制                        難以獨自執行。
                    以來,亦出現「持有者惜售」的狀況,導致交易市場
                    冷清,造成開發單位取得抵換量不易或是交易金額差                        而可取得較大額度的抵換來源,為依「溫室氣體
                    異過大。故此,環保署公告「總量管制區空氣污染物                        抵換專 案管理辦法 」的抵換專案, 該專案為依 照
                    抵換來源拍賣作業辦法」(111.06.14),促使業者於期                  ISO14064-2 計畫型減量活動,並參考聯合國清潔發
                    限內執行抵換,若未使用則需釋出部分削減量於主管                        展 機 制 (Clean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 作
                    機關,主管機關握有總和 50 公噸以上之削減量後,                      法,然因抵換專案仰賴國際減量機制及減量方法,限
                    即可舉辦公開拍賣,增加市場交易機制。                             制了國內廠商可執行的減量措施,且目前核定之抵換
                                                                   專案所取得的額度,大多為排碳大戶,市場上幾乎無
                    然而,總量管制僅限於高屏總量管制區,導致於其他                        流通額度,造成抵換來源不足。
                    空品區執行開發行為之空污抵減時,無法透過市場交
                    易平台購買,需自行找尋願意接受輔導減量之廠商,
                    造成許多開發案難以在該空品區達成空污排放量抵
                    換,而各案輔導減量之廠商亦需與主管機關確認減量
                    對象及計算方式,易導致輔導減量成效不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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