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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tes
             技術專文


             表 1、各國環評制度比較


                 項目          台灣                      美國                       日本

                 正式施行時間      1994年                   1969年                    1997年

                 法令依據        環境影響評估法                 國家環境政策條例                 環境影響評價法
                 中央主管機關      行政院環保署                  環境品質委員會                  環境省
                                                     (直隸於總統辦公室)
                 審查單位        中央或縣市之環評審查委員會           環境品質委員會                  環評諮詢委員會

                 評估時機        開發行為規劃階段後、執行前
                 民眾參與        說明書公告、召開說明會、範疇界         評議過程依行政程序法及資訊公開法         給居民2次提出意見的機會,由地方首
                             定會議(二階)、公聽會(二階)         辦理之會議                    長彙整意見
                 審查結果功能      環評會之審查結論,為開發案是否         評估結果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決策         評估結果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決策之
                             通過的決定                   之參考                      參考

                 決策權         環評審查委員會                 聯邦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地方為
                                                                              地方首長



             表 2、審查程序比較

                 項目      台灣                       美國                             日本

                 書件製作    開發單位                     主管該開發案的聯邦行政機構                  開發單位
                 程序         開發單位將說明書於當地公開閱覽          環保署於公報通知各方及民眾                  開發單位將說明書於當地公開閱
                            邀請有關機關與民眾於當地召開說          環保署邀請各方評論,主要方式為舉辦公開           覽
                           明會                       聽證會,此辯論程序重複兩次                   於當地召開說明會告知該發內容
                            製作環評書件,由目的事業主管機          環保署邀請各方會商,確定評估範疇,初稿            意見彙整者為地方首長,給與民
                           關轉送主管機關(環保局/環保署)審        內容、期限                          眾2次表達意見機會
                           查                         製作環評書件                         製作環評書件
                            進入二階之案件,由主管機關邀請
                           各方會商,確定評估範疇
                 審查結果       依據審查結果認定:通過,進入二          審查結果分為四個等級:無異議、關切、異            評估書公開閱覽一個月
                 分類        階、不通過                    議、不滿意                           評估結果為許可開發時,將行政
                            若審查結果不通過,就不能開發           若屬不滿意,環保署將開發計畫與評估書交           上的考量附記於許可書中
                                                    付環品會裁決,民眾也可以請求交付裁決
                                                     環品會擔任解決聯邦機構監環境衝突的協調
                                                    機構




            體若覺得因該環評案件之決定而受                  「審查」的程序,「評估」與「審                 後,擬定初步審查建議,送環評大
            害,人民或團體得以主管機關為被                  查」最大區別在於前者是提供決策                 會決定。
            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主管機關                  參考,後者是開發案能不能進行的
            實際上負擔環評成敗與社會輿論壓                  關鍵。
            力。
                                             專家審議制度                          各國環評制度比較
            否決權
                                             環評案件由環評委員會進行審議,
            依據環評法第十四條之規範:目的                  由委員會決定開發案件是否通過,
                                                                             台灣的環保法規多數參考美國及日
            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                  成員包含各領域專家以及政府機關
                                                                             本,為了解其他國家的環評制度,
            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                  代表。委員會又分為小組及大會,
                                                                             本文將比較美國、日本的環評制度
            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                  前者的功能是將開發案件的問題聚
                                                                             之異同,詳如 表1 。
            者,無效。台灣環評制度中,否決                  焦,後者是覆核審查結果,開發案
            權的設計是全世界獨有的,也是目                  件在小組委員釐清開發案的關鍵議                 在台灣、美國及日本,環境影響評
            前最具爭議的制度,台灣環評制度                  題,並由開發單位詳細回覆,當小                 估的時機皆在開發行為規劃階段
            讓原本是「評估」的機制,變為                   組委員認為應釐清議題已完整說明                 後、執行前,其目的都是預防、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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