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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
Notes
技術專文
表 1、室內儲槽場所 Checklist
檢查項目 法條 法條內容 當地消防局特別要求之注意事項
位置 安全距離 33 儲槽專用室之儲槽側板外壁與室內牆面之距離應在 液位計屬槽體不可分割之設備,其距離應在五十
五十公分以上。 公分以上。
距離五十公分以上定義為:水平淨距離,操作空
間不得有障礙物。
儲槽下方管路配置高度,不能超過五十公分高,
以免維修人員未注意而絆倒。
構造 儲存限定 33 儲槽容量不得超過管制量之四十倍,且第四類公共危 儲存IPA液體屬酒精類水溶性,管制量為400公
險物品中之第二石油類及第三石油類,不得超過二萬 升,須留意儲存管制倍數不得超過四十倍。
公升。同一儲槽專用室設置二座以上儲槽時,其容量
應合併計算。
儲槽構造 33 儲槽構造: 滿水測試報告內容含SDS物質安全資料表需和圖
– 儲槽材質應為厚度三點二毫米以上之鋼板或具 審文件必須一致,並影印儲槽合格證貼於方便核
有同等以上性能者。 對儲槽鋼印處,便於現場勘驗。
– 非壓力儲槽,經滿水試驗後,不得洩漏或變形。 檢查儲槽表面不得有刮傷及掉漆。
儲槽表面應有防蝕功能。
牆、樑、 33 儲槽專用室之牆壁、柱及地板應為防火構造,樑應以 管路穿越防護區應確實施作防火填,鋼構防火漆
柱、地板、 不燃材料建造,外牆有延燒之虞者,除出入口外,不 不得脫落,且須檢附防火填塞、防火漆相關證明
樓梯 、 得設置開口。但儲存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上之第四 文件。
屋頂、 類公共危險物品無延燒之虞者,其牆壁、柱及地板得
天花板 以不燃材料建造。
儲槽專用室之屋頂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且不得設置天
花板。
防火門窗 33 儲槽專用室之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 出入口防火門及注入口防火門皆須有合格標章及
火時效之防火門窗。但外牆有延燒之虞者,出入口應 證明文件。
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不滲透構 33 儲存液體六類物品者,其地板應為不滲透構造,並有 現場對可能之化學品漏點處(含day tank下方及
造、地板適 適當傾斜度及集液設施。 CDU內部)實際倒水測試,地板完全不能積水,包
當傾斜、集 儲槽專用室出入口應設置二十公分以上之門檻,或設 含CDU設備腳座下方亦不得積水,且液體可流至
液設施圍阻 置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流出措施。 集液坑。
措施、防止 量測集液坑尺寸(長、寬、高)核對圖面尺寸。
流出措施、 量測圍阻措施尺寸(建築物長、寬及平台高度),
出入口門檻 確認圍阻措施容量是否足夠。
儲槽室出入口門檻應二十公分以上。
設備 採光、 33 儲槽專用室應有充分採光、照明設備。 安裝照明燈具考量安裝位置及現場是否有管線遮
照明設備 蔽,全面照明需達到100lux以上[2]。
通風、 33 儲槽專用室應有通風設備。儲存閃火點未達攝氏七十 排出設備(Exhaust)吸入端位置應安裝在場所集液
排出設備 度之六類物品,有積存可燃性蒸氣或可燃性粉塵之虞 坑上方。
者,應設置將蒸氣或粉塵有效排至屋簷以上或室外距 排出設備(Exhaust)風管出口處高於室外地面4米以
地面四公尺以上高處之設備。 上,讓可燃性蒸氣或粉塵揮散不會蓄積燃燒。
通風設備風管穿越防火區劃時,應在貫穿處設防
火閘門(FD)。
儲槽安全 33 壓力儲槽,應設置安全裝置;非壓力儲槽應設置通氣 儲槽通氣管需貼管路方向貼紙。
設備 管。 儲槽之液位計刻度不可超過最大儲存量。
儲槽應設置自動顯示儲量裝置。
注入口 33 不得設於容易引起火災或妨礙避難逃生之處。 注入口標示版與儲槽存放液體名稱要一致。
可與注入軟管或注入管結合,且不得有洩漏之情形。 管路及注入口設置接地裝置。
應設置管閥或盲板。
儲存物易引起靜電災害者,應設置有效除去靜電之接
地裝置。
排水管、 36 應為鋼製或金屬製。但鋼製或金屬製配管會造成作業 檢附管路耐壓試驗報告及照片。
輸送配管 污染者,得設置塑材雙套管。 圖面及監造紀錄表加註管路材質如不銹鋼管或鐵
應經該配管最大常用壓力之一點五倍以上水壓進行耐 氟龍…..等。
壓試驗十分鐘,不得洩漏或變形。但以水壓進行耐壓 管路不得直接接觸地面。
試驗確有困難者,得以該配管最大常用壓力之一點一
倍以上氣壓進行耐壓試驗。設置塑材雙套管者,其耐
壓試驗以內管為限。
設於地上者,不得接觸地面,且外部應有防蝕功能。
標示版 19 六類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標示板 公危標示版所載明之內容、文字、倍數及標點符
號應和圖審內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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