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Vol.41
P. 31
3
7
4
5
6
2
8
9
1
10
16
17
18
12
11
13
15
14
除了既有之吹 、六不吊 : 沒有作業許可證不吊 沒有 19 20
完成自檢表不吊 沒有完成吊 安全係數檢核表不吊 沒
有監督人員在場不吊 臨路沒有管制不吊 外伸撐座沒有
全伸;底座沒有 木或鐵板當襯 不吊、散料吊掛特殊規定
等管制措施維持不變以外,本次討論同意調整吊掛安全措
施,結論 要如下 :
① 全吊式吊車(含履帶式)
吊掛作業中,須全程有監督人員在場監督,不直接參與作
業,監督人員需配掛「作業主管/監工」 。(如 圖12)
圖14、吊掛物下方,水平距離保持3公尺以上人員淨空
② 吊卡車
吊掛作業,至少應有二人分別擔任操作手、吊掛手,非
樓層作業不強制要求現場專任監督人員( 樓層作業之吊
卡,外觀須有明顯識別,並以全吊式吊車之方式管制)。吊
掛手在起吊及完吊階段,需另擔負吹 及協助操作手執行
作業現場指揮協調工作。
考量吊卡車作業時,實務上地點變換頻 ,吊掛手不強
制要求每次吊掛均要下車台,但起吊後應在吊 行進方向之
另一側,避免自身暴露在吊 行進方向之下方(操作手亦同),
圖12、全程有監督人員在場監督 即須遵守人員 止在吊掛物下方之安全原則。
吊掛半徑外2公尺,車頭及車尾需設置交通 及連 、
起吊時應先執行試吊,檢視吊點重心是否平衡,吊掛 警語之要求,仍應維持。(如 圖15)
綁是否穩固。(如 圖13)
圖15、吊卡作業
4. 結果與分析
圖13、起吊時先執行試吊
起重機的主要危害來自於人為過失及操作不當、保養維
修不良、機械故障及裝配不 、設計材質不良、天候及不可
起吊至完吊階段,吊物底部高度離開車台/地面超過1公
抗 之意外及工地其他事故的影響。造成災害的直接原因為
尺以上時,人員均須離開車台或該吊掛物下方,水平距離保
不適當的昇 起重機、吊掛的方式及負荷不對、固定起重機
持3公尺以上(吊物越高,相對應上應離開越遠之水平距離)。
的基礎強度或支撐強度不足、支撐起重機的方法不對、操作
(如 圖14)
員的知識或訓練不足、安全裝置或極限開關的干擾、未能提
供易於了解的使用說明書及在強風的情況下操作機械,災害
類型主要為 落災害,災害防止對策為依規定實施各項標示、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FACILITY JOURNAL 0 3 2 0 2 1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