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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既有之吹 、六不吊 :  沒有作業許可證不吊  沒有                                                                   19                        20
                 完成自檢表不吊  沒有完成吊 安全係數檢核表不吊  沒
                 有監督人員在場不吊  臨路沒有管制不吊  外伸撐座沒有
                 全伸;底座沒有 木或鐵板當襯 不吊、散料吊掛特殊規定
                 等管制措施維持不變以外,本次討論同意調整吊掛安全措
                 施,結論 要如下 :
                 ① 全吊式吊車(含履帶式)
                     吊掛作業中,須全程有監督人員在場監督,不直接參與作
                 業,監督人員需配掛「作業主管/監工」  。(如 圖12)

                                                                       圖14、吊掛物下方,水平距離保持3公尺以上人員淨空


                                                                   ② 吊卡車
                                                                       吊掛作業,至少應有二人分別擔任操作手、吊掛手,非
                                                                    樓層作業不強制要求現場專任監督人員( 樓層作業之吊
                                                                   卡,外觀須有明顯識別,並以全吊式吊車之方式管制)。吊
                                                                   掛手在起吊及完吊階段,需另擔負吹 及協助操作手執行
                                                                   作業現場指揮協調工作。
                                                                       考量吊卡車作業時,實務上地點變換頻 ,吊掛手不強
                                                                   制要求每次吊掛均要下車台,但起吊後應在吊 行進方向之
                                                                   另一側,避免自身暴露在吊 行進方向之下方(操作手亦同),

                             圖12、全程有監督人員在場監督                       即須遵守人員 止在吊掛物下方之安全原則。
                                                                       吊掛半徑外2公尺,車頭及車尾需設置交通 及連 、

                     起吊時應先執行試吊,檢視吊點重心是否平衡,吊掛                       警語之要求,仍應維持。(如 圖15)
                 綁是否穩固。(如 圖13)















                                                                                     圖15、吊卡作業


                                                                   4.  結果與分析
                                圖13、起吊時先執行試吊
                                                                       起重機的主要危害來自於人為過失及操作不當、保養維
                                                                   修不良、機械故障及裝配不 、設計材質不良、天候及不可
                     起吊至完吊階段,吊物底部高度離開車台/地面超過1公
                                                                   抗 之意外及工地其他事故的影響。造成災害的直接原因為
                  尺以上時,人員均須離開車台或該吊掛物下方,水平距離保
                                                                   不適當的昇 起重機、吊掛的方式及負荷不對、固定起重機
                  持3公尺以上(吊物越高,相對應上應離開越遠之水平距離)。
                                                                   的基礎強度或支撐強度不足、支撐起重機的方法不對、操作
                  (如 圖14)
                                                                   員的知識或訓練不足、安全裝置或極限開關的干擾、未能提
                                                                   供易於了解的使用說明書及在強風的情況下操作機械,災害
                                                                   類型主要為 落災害,災害防止對策為依規定實施各項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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