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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cial
             Report
             特別企劃










            TMAH-R
            回收再利用許可申                                                         公告再利用

            請流程


                                                                公民營處
            回    收再利用係指「廢棄物清理                                  (清)理機構                       許可再利用
                 法」第二條第四項以經濟部
                                                                              資源再生
            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將其
                                                                               產 業
            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
            (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工廠<場
            >為限)做為原料、材料、燃料、
            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新生地、填                                          共同清除             應回收廢棄
                                                                     處理機構             物處理機構
            土(地)或經經濟部認定之用途行
            為。「凡從事以各類可資源化廢
            棄物為原料,將其再利用為再生產                                                                [12]
                                                                       圖十二、資源再生產業範疇圖
            品者」乃資源再生產業範疇。依循
            我國廢棄物管理相關法令,可從事
            廢棄物再利用之管道包含公告再利
            用、許可再利用、公民營處(清)理                         序與所需時程如圖十三所示。
            機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和公告應
                                                     試驗計畫
            回收廢棄物處理機構等五類,如圖
                                                       ●   無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相關佐證資料者。
            十二所示    [12] 。
                                                       ●   由事業與再利用機構共同提出試驗計畫。
               TMAH -R  之回收再利用屬於
                                                       ●   試驗計畫結束後需檢具試驗結果(包含相關運作、檢測及
            「許可再利用」範疇,即回收再利
                                                         監測紀錄之試驗結果報告)報請經濟部核准。
            用機構依有無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
            實廠實績,取得經濟部事業廢棄物                          個案再利用
            試驗計畫、或個案、或通案再利用                            ●   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時需具備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
            許可。申請資格如下述,另申請程                              績相關佐證資料。










                                                                     科管局指導委員
                     回 收 化 工 廠 及                個案送件
                                                                                               核可發文
                     事業機構內部作業                   至科管局                 環  保  署



                                                                          指導委員會
                                 書面審查         評審老師審查及         現場審查
                     個案撰寫                                                                      核可發文
                                 補  正         工業局發文補正         意見補正
                                                                          環 保 署
             時間    ≒ 30 days   ≒ 15 days      ≒ 45 days      ≒ 45 days    ≒ 45 days           ≒ 7 days
                    1 month   1.5 months       3 months     4.5 months     6 months          6.25 months
             歷程



                                                                    ● 業主提供資料供回收化工廠   ● 回收化工廠與業主同步申請





             圖十三、許可再利用申請程序與時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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