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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cial
Report
特別企劃
TMAH-R
回收再利用許可申 公告再利用
請流程
公民營處
回 收再利用係指「廢棄物清理 (清)理機構 許可再利用
法」第二條第四項以經濟部
資源再生
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將其
產 業
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
(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工廠<場
>為限)做為原料、材料、燃料、
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新生地、填 共同清除 應回收廢棄
處理機構 物處理機構
土(地)或經經濟部認定之用途行
為。「凡從事以各類可資源化廢
棄物為原料,將其再利用為再生產 [12]
圖十二、資源再生產業範疇圖
品者」乃資源再生產業範疇。依循
我國廢棄物管理相關法令,可從事
廢棄物再利用之管道包含公告再利
用、許可再利用、公民營處(清)理 序與所需時程如圖十三所示。
機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和公告應
試驗計畫
回收廢棄物處理機構等五類,如圖
● 無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相關佐證資料者。
十二所示 [12] 。
● 由事業與再利用機構共同提出試驗計畫。
TMAH -R 之回收再利用屬於
● 試驗計畫結束後需檢具試驗結果(包含相關運作、檢測及
「許可再利用」範疇,即回收再利
監測紀錄之試驗結果報告)報請經濟部核准。
用機構依有無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
實廠實績,取得經濟部事業廢棄物 個案再利用
試驗計畫、或個案、或通案再利用 ● 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時需具備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
許可。申請資格如下述,另申請程 績相關佐證資料。
科管局指導委員
回 收 化 工 廠 及 個案送件
核可發文
事業機構內部作業 至科管局 環 保 署
指導委員會
書面審查 評審老師審查及 現場審查
個案撰寫 核可發文
補 正 工業局發文補正 意見補正
環 保 署
時間 ≒ 30 days ≒ 15 days ≒ 45 days ≒ 45 days ≒ 45 days ≒ 7 days
1 month 1.5 months 3 months 4.5 months 6 months 6.25 months
歷程
● 業主提供資料供回收化工廠 ● 回收化工廠與業主同步申請
圖十三、許可再利用申請程序與時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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