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共危險物品圖審勘驗實務探討 - 以中科擴建廠為例
Keywords / Public Hazardous Materials,Indoor Lorry Tank Area,Indoor Storage Area,Public Hazardous Material Process Area
國內現行消防法規主要係依據日本消防相關法規引用而來,法規條文內容簡略且分散,各廠區於新建時,負責之廠區製程與庫房人員也隨之更動,因此不瞭解自己的職責,導致實務上遭遇許多挑戰。公共危險物品(後續簡稱公危)審勘重點在於對化學品使用量與使用區域相關位置、設備、構造等之設置,本文透過場所的劃分,將各場所審勘時常見問題以及因應對策整理出來,期能使讀者有初步的認識,並能對未來從事相關工作有所助益。
前言
新建廠房消防檢查主要分為火災預防與公共危險物品管理檢查,火災預防檢查內容為大家一般熟悉之消防設備,如火警、排煙、消防栓……等相關設備;而公共危險物品管理則為本篇主要探討之議題。
隨著高科技製程演變,工廠生產時使用越來越多的易燃/可燃性物質/禁水性物質等,其儲存、輸送、處理、廢棄均涉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1]所規範之內容,在不斷研發先進製程中,RD單位使用各種不同的有機溶劑進行實驗,並交由製程工程師導入生產,時間相當短暫,工廠的相關廠務設備與生產機台均必須做出因應,這些都將影響消檢時程,就法規面而言,在通過公共危險物品勘驗並取得核可函前依法場所不得使用,因此;建築隔間、消防相關設備安裝與工廠裝機運作的時程搭配非常重要,消防變更設計過早將無法確切反應工廠化學品使用種類,過晚將影響工廠運作。
本文將分為變更設計圖面審查與現場勘驗兩大部分進行討論;圖面審查階段係針對廠區公共危險物品相關設計進行檢討,首重於法規規定的危險物質種類的確認與使用量的估算,以確保設計規劃之儲存位置與儲存量能符合法規規定,且能符合現場運作特性;現場勘驗階段著重於各設備的功能性與數量清點並確認是否按圖施工,勘驗階段須照明、接地(含避雷針)、通風換氣、防火時效、洩水坡度……等各系統配合,完成相關系統之測試。
涉及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判定
目前廠內涉及之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共分為四類,分別為室內儲槽場所、地下儲槽場所、室內儲存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等,消防法規對此四種場所定義如下:
- 室內儲槽場所:在建築物內設置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且不可移動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如Lorry有機溶劑桶槽區。
- 地下儲槽場所:在地面下埋設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如CUP地下柴油儲槽區。
- 室內儲存場所:位於建築物內以儲槽以外方式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如HPM 1F有機溶劑流動棚區、冰庫及貨架區。
- 一般處理場所:除販賣場所以外,其他一日處理六類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以上之場所;如Lorry桶槽灌充區及HPM 2樓有機溶劑供應區。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資料蒐集與檢討
公共危險物品圖面設計前須先確認化學品種類、閃火點、溶解度、存放位置,並檢附SDS佐證,再參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附表一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以確認法規之管制量,確認場所管制倍數是否超過管制量;並依據其分類,將同一專用儲存場所內之物品進行加總檢討。
室內儲存場所中,每一個房間內之化學品儲存量需進行加總計算,法規上採用分子分母的概念,例如室內儲存場所總管制倍數為20倍,假設室內儲存12桶(3個棧板)IPA,因IPA之管制量為400公升,且廠內使用之Drum桶容量為400公升,則達到12倍管制量,若該房間同時亦存放AX30-B2,因其閃火點為85℃且可溶於水,屬於第四類中的第三石油類,管制量為4000公升,每一桶容量為189公升,若存放20桶,則達到管制量的(189×20)/4000=0.945倍,則該房間達到12+0.945=12.945倍,其餘化學品依此原則進行計算。
消防單位檢討管制量時採用SDS上的閃火點來判斷其分類,再利用其溶解度資料來確認是否溶解於水,而廢液因為沒有SDS,且因為每一批的廢液濃度均不相同,故也不易化驗確認其閃火點,因此實務上均採用原液的SDS資料來進行判斷。然因公司內部使用之SDS資料眾多且無專人進行維護,因此網站上之資料並未每三年定期更新,僅由各廠區人員自行於紙本更新,因此不被各地消防局所認可,必須自行請供應商提供更新版SDS (三年內),以確保資料之正確性。
SDS的第七項安全處置與儲存方法是較容易被忽略的一環,該欄位填寫化學品供應商建議的存放位置,若是不適合混儲的化學品,甚至存放位置有特殊環境需求,存放時就須特別考量,不可違反其規定。
變更設計與法規檢討
室內儲槽場所
公共危險物品相關設計均依照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內之相關規範進行,內容除涉及消防系統外,與建築空間、化學品存量、儲槽、照度、接地、通風換氣……等均有關連,其中因為儲槽場所在法規上有較嚴格之建築規範,明確定義其必須於一層建築物,設置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且不可移動之儲槽,但儲槽總容量不得超過管制量之40倍,且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中之第二石油類及第三石油類不得超過2萬公升,除該區域外,儲槽均不得大於六百公升,避免違反相關法令。相關法條如 表1,其中有關於採光、照明、通風、排出設備及標示版等,為所有場所共同事項,僅列於室內儲槽場所說明,其餘場所不再一一敘述。
檢查項目 |
法條 |
法條內容 |
當地消防局特別要求之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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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安全距離 |
33 |
儲槽專用室之儲槽側板外壁與室內牆面之距離應在五十公分以上。 |
液位計屬槽體不可分割之設備,其距離應在五十公分以上。 距離五十公分以上定義為:水平淨距離,操作空間不得有障礙物。 儲槽下方管路配置高度,不能超過五十公分高,以免維修人員未注意而絆倒。 |
構造 |
儲存限定 |
33 |
儲槽容量不得超過管制量之四十倍,且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中之第二石油類及第三石油類,不得超過二萬公升。同一儲槽專用室設置二座以上儲槽時,其容量應合併計算。 |
儲存IPA液體屬酒精類水溶性,管制量為400公升,須留意儲存管制倍數不得超過四十倍。 |
儲槽構造 |
33 |
儲槽構造: – 儲槽材質應為厚度三點二毫米以上之鋼板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者。 – 非壓力儲槽,經滿水試驗後,不得洩漏或變形。 儲槽表面應有防蝕功能。 |
滿水測試報告內容含SDS物質安全資料表需和圖審文件必須一致,並影印儲槽合格證貼於方便核對儲槽鋼印處,便於現場勘驗。 檢查儲槽表面不得有刮傷及掉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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牆、樑、 柱、地板、 樓梯、 屋頂、 天花板 |
33 |
儲槽專用室之牆壁、柱及地板應為防火構造,樑應以不燃材料建造,外牆有延燒之虞者,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開口。但儲存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無延燒之虞者,其牆壁、柱及地板得以不燃材料建造。 儲槽專用室之屋頂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且不得設置天花板。 |
管路穿越防護區應確實施作防火填,鋼構防火漆不得脫落,且須檢附防火填塞、防火漆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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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門窗 |
33 |
儲槽專用室之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但外牆有延燒之虞者,出入口應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
出入口防火門及注入口防火門皆須有合格標章及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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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滲透構造、地板適當傾斜、集液設施圍阻措施、防止流出措施、出入口門檻 |
33 |
儲存液體六類物品者,其地板應為不滲透構造,並有適當傾斜度及集液設施。 儲槽專用室出入口應設置二十公分以上之門檻,或設置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流出措施。 |
現場對可能之化學品漏點處(含day tank下方及CDU內部)實際倒水測試,地板完全不能積水,包含CDU設備腳座下方亦不得積水,且液體可流至集液坑。 量測集液坑尺寸(長、寬、高)核對圖面尺寸。 量測圍阻措施尺寸(建築物長、寬及平台高度),確認圍阻措施容量是否足夠。 儲槽室出入口門檻應二十公分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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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 |
採光、 照明設備 |
33 |
儲槽專用室應有充分採光、照明設備。 |
安裝照明燈具考量安裝位置及現場是否有管線遮蔽,全面照明需達到100lux以上[2]。 |
通風、 排出設備 |
33 |
儲槽專用室應有通風設備。儲存閃火點未達攝氏七十度之六類物品,有積存可燃性蒸氣或可燃性粉塵之虞者,應設置將蒸氣或粉塵有效排至屋簷以上或室外距地面四公尺以上高處之設備。 |
排出設備(Exhaust)吸入端位置應安裝在場所集液坑上方。 排出設備(Exhaust)風管出口處高於室外地面4米以上,讓可燃性蒸氣或粉塵揮散不會蓄積燃燒。 通風設備風管穿越防火區劃時,應在貫穿處設防火閘門(F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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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槽安全 設備 |
33 |
壓力儲槽,應設置安全裝置;非壓力儲槽應設置通氣管。 儲槽應設置自動顯示儲量裝置。 |
儲槽通氣管需貼管路方向貼紙。 儲槽之液位計刻度不可超過最大儲存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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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入口 |
33 |
不得設於容易引起火災或妨礙避難逃生之處。 可與注入軟管或注入管結合,且不得有洩漏之情形。 應設置管閥或盲板。 儲存物易引起靜電災害者,應設置有效除去靜電之接地裝置。 |
注入口標示版與儲槽存放液體名稱要一致。 管路及注入口設置接地裝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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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管、 輸送配管 |
36 |
應為鋼製或金屬製。但鋼製或金屬製配管會造成作業污染者,得設置塑材雙套管。 應經該配管最大常用壓力之一點五倍以上水壓進行耐壓試驗十分鐘,不得洩漏或變形。但以水壓進行耐壓試驗確有困難者,得以該配管最大常用壓力之一點一倍以上氣壓進行耐壓試驗。設置塑材雙套管者,其耐壓試驗以內管為限。 設於地上者,不得接觸地面,且外部應有防蝕功能。 |
檢附管路耐壓試驗報告及照片。 圖面及監造紀錄表加註管路材質如不銹鋼管或鐵氟龍…..等。 管路不得直接接觸地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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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版 |
19 |
六類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標示板 |
公危標示版所載明之內容、文字、倍數及標點符號應和圖審內容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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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儲槽之幫浦設備 |
設於儲槽專用室時 |
35 |
室內儲槽設於地面一層建築物,且幫浦設備設於儲槽專用室所在之建築物者: 設於儲槽專用室時,應以不燃材料在幫浦設備周圍設置高於儲槽專用室出入口門檻之圍阻措施,或設置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流出措施,或使幫浦設備之基礎,高於儲槽專用室出入口門檻。但洩漏時無產生火災或爆炸之虞者,不在此限。 |
幫浦設備指的是CDU機台,其幫浦設備基礎必須高於儲槽是出入口門檻,以免幫浦設備被淹沒。 CDU機台內部圍阻措施也需有適當之傾斜,能順利將液體引導至機台內集液坑漏液偵測器底。 |
地下儲槽場所
地下儲槽場所原指的是在地面下【埋設】儲槽且儲存容量超過一倍管制量,但因相關環保法規規定,若埋設於地面下,需對該區環境定期進行相關環保檢測以確保無洩漏[3],因此,目前做法為將該桶槽設置於地面下儲槽室但不埋設,即可不需對該區環境進行檢測,但為此需特別加強通風換氣,以避免可燃性氣體蓄積,相關法條如 表2。
檢查項目 |
法條 |
法條內容 |
當地消防局特別要求之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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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安全距離 |
41 |
儲槽應置於地下槽室。但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直接埋設於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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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面上以儲槽室水平投影標註長寬。 |
構造 |
槽室結構 |
41 |
槽室之牆壁及底部應採用厚度三十公分以上之混凝土構造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之構造,並有適當之防水措施;其頂蓋應採用厚度二十五公分以上之鋼筋混凝土構造。 |
地下槽室之牆壁及底部採用厚度三十公分以上之混凝土構造,且於施工中拍照厚度尺寸以佐證符合法規規定。 頂蓋厚度應為25公分以上之鋼筋混凝土。 |
儲槽結構 |
41 |
儲槽側板外壁與槽室之牆壁間應有十公分以上之間隔,且儲槽周圍應填塞乾燥砂或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可燃性蒸氣滯留措施。 儲槽頂部距離地面應在六十公分以上。 二座以上儲槽相鄰者,其側板外壁間隔應在一公尺以上。但其容量總和在管制量一百倍以下者,其間隔得減為五十公分以上。 儲槽應以厚度三點二毫米以上之鋼板建造,並具氣密性。非壓力儲槽以每平方公分零點七公斤之壓力、壓力儲槽以最大常用壓力之一點五倍之壓力,實施十分鐘之水壓試驗,不得洩漏或變形。 儲槽外表應有防蝕功能。 |
設置排氣設備防止可燃性氣體滯留,且排氣口距地面4公尺以上。 儲槽頂部距離地面應在60公分以上,但地面位置有界定問題,故以槽室上緣為量測距離。 二座油槽其儲槽與儲槽距離要大於1公尺以上。 滿水測試報告內容含SDS物質安全資料表需和圖審文件一致,並影印儲槽合格證貼於方便核對儲槽鋼印處,便於現場勘驗。 檢查儲槽表面不得有刮痕或掉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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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流出構造 |
35 |
於幫浦室以外之場所設置幫浦設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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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浦設備基礎平台也需有適當之傾斜,且設置高於地面15公分以上之圍阻措施。 應設置油水分離裝置,有效防止柴油流入排水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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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 |
儲槽安全裝置 |
41 |
壓力儲槽應設置安全裝置,非壓力儲槽應設置通氣管。 儲存液體六類物品時,應有自動顯示儲量裝置或計量口。設置計量口時不得造成槽底受損。 儲槽周圍應在適當位置設置四處以上之測漏管或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洩漏檢測設備。 |
儲槽通氣管設置於室外距地面四公尺以上且安裝防止引火裝置。 注入口處設置液位自動顯示裝置。 儲槽周圍設置漏液偵測器,安裝須留意線性偵測器位置是否恰當。 |
注入口 |
41 |
儲槽注入口應設置於室外。 |
圖面繪製注入口管路及走向。 現場注入口處加掛注入口標示牌及嚴禁煙火標示牌。 接地線必須確實安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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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儲槽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者,其注入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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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送配管 |
41 |
配管準用第三十六條規定(室內儲槽場所輸送液體六類物品之配管應符合下列規定:應為鋼製或金屬製;以該配管最大常用壓力之一點一倍以上氣壓進行耐壓試驗;設於地上者,不得接觸地面,且外部應有防蝕功能;埋設於地下者,外部應有防蝕功能;接合部分,應有可供檢查之措施。但以熔接接合者,不在此限。儲槽配管應裝設於儲槽頂部。 |
檢附管路耐壓試驗報告及照片。 圖面及監造紀錄表加註管路材質如不銹鋼管或鍍鋅鋼管…..等。 管路不得直接接觸地面。 |
室內儲存場所
室內儲存場所顧名思義為存放公共危險物品的場所,廠內主要集中在HPM 1F流動棚、冰庫與各儲存庫房,存放的化學品種類眾多且變化大,為管理上較困難之區域,檢討時需附上該區存放之所有化學品之SDS,單一儲存場所內總管制量不得超過20倍,面積不得大於75m2,相關法條如 表3。
檢查項目 |
法條 |
法條內容 |
當地消防局特別要求之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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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建築物型態及用途 |
23 |
六類物品室內儲存場所(管制量20倍以下,牆壁、柱及地板均為防火構造建築物之一部分供作室內儲存場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75平方公尺。 |
單一儲存場所其管制量不得大於20倍。 儲存面積不得大於75平方公尺且為防火構造建築物。 |
構造 |
儲存限定 |
23 |
限建築物之第一層或第二層。 同一樓層不得相臨設置。 |
可設置於建築物第一層或第二層。 同一樓層不得相鄰設置,需間隔非公共危險物品場所。 |
高度 |
23 |
地板應高於地面,且樓層高度不得超過6公尺。 |
圖面標註樓層高度不得超過6公尺。 實務上為室內樓地板對上方樓板之距離。 |
|
面積、牆、樑、柱、地板、出入口、窗戶 |
23 |
不得超過75平方公尺。 牆壁、樑、柱、地板及上層之地板應為防火構造,且應以厚度七公 分以上鋼筋混凝土或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以上地板或牆壁與其他場所區 劃,外牆有延燒之虞者,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開口。 出入口應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不得設置窗戶。 |
圖面標註長、寬,儲存面積不得大於75平方公尺。 應以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地板或牆壁與其他場所區劃,外牆有延燒之虞者,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開口。 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不得設置窗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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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流出構造 |
21 |
儲存液體六類物品者,其地面應以混凝土或該物品無法滲透之不燃材料鋪設,且作適當之傾斜,並設置集液設施。 |
截水溝需能確實全面截流,避免漏液流出。 現場實際倒水測試,地板完全不能積水,且液體可流至集液坑。 量測集液坑尺寸(長、寬、高)核對圖面尺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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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臺 |
21 |
儲存倉庫設置架臺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 架臺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定著在堅固之基礎上。 – 架臺及其附屬設備,應能負載所儲存物品之重量並承受地震所造成之影響。 – 架臺應設置防止儲放物品掉落之裝置。 |
說明架臺材質,以膨脹螺栓固定於地板。 檢附架臺載重計算:架臺及其附屬設備,能負載所儲存物品之重量。 流動棚設計為向前傾斜,左右兩側設有護欄,前端設有檔板,防止儲放物品掉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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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 |
避雷設備 |
21 |
應設置避雷設備並符合 CNS一二八七二規定,或以接地方式達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但因周圍環境,無致生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
設置避雷設備,並檢附證明文件。 |
一般處理場所
一般處理場所在法規上定義是指除了販賣場所以外,一日處理六類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以上之場所,廠內主要為HPM 2F Solvent room與Slovent lorry戶外槽車灌充區,相關法條如 表4。
檢查項目 |
法條 |
法條內容 |
當地消防局特別要求之注意事項 |
|
---|---|---|---|---|
位置 |
保留空地 |
14 |
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應在三公尺以上;儲存量達管制量十倍以上者,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應在五公尺以上。 前項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於設有高於屋頂,為不燃材料建造,具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且與相鄰場所有效隔開者,得不受前項距離規定之限制: – 僅製造或處理高閃火點物品且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 – 因作業流程具有連接性,四周依規定保持距離會嚴重妨害其作業者。 |
槽車灌充區臨建築物側因作業具有連接性,設置二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牆及防火門,另其他三側有5公尺保留空地。 HPM 2F一般處理場所因作業流程具有連接性,保持距離會嚴重妨害其作業者,設有符合規定之二小時防火牆,將二者有效隔開。 防火牆原則上以不設置開口為宜,惟基於作業需求,得設置2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但不得設置其他開口。至管線穿越防火牆部分,應予防火填塞(具2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
構造 |
建築物構造(含幫浦室) |
15 |
不得設於建築物之地下層。 牆壁、樑、柱、地板及樓梯,應以不燃材料建造;外牆有延燒之虞者,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其他開口,且應採用防火構造。 建築物之屋頂,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但設置設施使該場所無產生爆炸之虞者,得免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 |
不得設於建築物之地下層。 因考慮保留空地之法規規定,故設置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 建築物之屋頂,以不燃材料建造。 需保持環境通風順暢,避免可燃性氣體堆積。 |
出入口 |
15 |
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牆壁開口有延燒之虞者,應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窗戶及出入口裝有玻璃時,應為鑲嵌鐵絲網玻璃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 |
因考慮保留空地之法規規定,故設置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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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流出構造 |
15 |
製造或處理液體六類物品之建築物地板,應採用不滲透構造,且作適當之傾斜,並設置集液設施。但設有洩漏承接設施及洩漏檢測設備,能立即通知相關人員有效處理者,得免作適當之傾斜及設置集液設施。 設於室外之製造或處理液體六類物品之設備,應在周圍設置距地面高度在十五公分以上之圍阻措施,或設置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流出措施;其地面應以混凝土或六類物品無法滲透之不燃材料鋪設,且作適當之傾斜,並設置集液設施。處理易燃液體中不溶於水之物質,應於集液設施設置油水分離裝置,以防止直接流入排水溝。 |
槽車灌充區地面以混凝土及該物品無法滲透之不燃材料鋪設,作適當之傾斜設置集液設施。量測集液坑尺寸(長、寬、高)核對圖面尺寸。 槽車灌充區設置油水分離措施。 HPM2F日用儲槽(儲槽不得超過600公升)現場實際倒水測試,地板完全不能積水,包含CDU設備腳座下方亦不得積水,且液體可流至集液坑。 CDU圍阻措施應二十公分以上,且機台內實際倒水,應可順利流至機台內之集液坑,漏液偵測器動作且將液體抽出。 量測集液坑尺寸(長、寬、高)核對圖面尺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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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 |
避雷設備 |
16 |
避雷設備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一二八七二規定,或以接地方式達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 |
設置避雷設備,並檢附證明文件。 |
消防變更設計圖面審查
公共危險物品圖面設計完成後,需送至消防局進行圖面審查,公共危險物品管理主要針對涉及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的位置、設備、構造依照上述四種場所所述之法條進行圖面檢討,因此,負責變更設計圖面準備及圖審之消防設備師需了解建築空間、化學品存量、儲槽、照度、接地、通風換氣……等相關系統,逐項對消防局人員進行解說,消除其適法性疑慮,以縮短消防局圖審核可時間;然而,消防業界設備師對科技廠設計一般都不清楚,導致圖面準備及圖審溝通時間延宕;為此,公司必須培養長期合作廠商,減少當前圖面準備及圖審經常遇到的問題。
圖面審查時需檢討簡易化學品供應流程,從原料入廠、CDU供應、廢液收集等,需能夠形成一個完整的流程,有進料才有使用,有使用才有廢棄物,中途各環節需交代清楚不可疏漏。
消防現場勘驗
建廠時程緊湊,為能夠盡快取得使用執照,需於系統功能完成後盡快申請消防勘驗,但因消檢相關系統通常至轉成廠階段仍有部分功能未完成,因此消檢勘驗問題會變的較為複雜,牽涉到新工、廠務與ISEP三個部門,負責工程師需協調相關人員進行整合性測試,以確保相關系統功能完成。
消檢負責人於取得消防變更設計核可函後,在確認系統功能完成後併同消防竣工查驗,申請公共危險物品竣工勘驗,竣工勘驗包括現場設施設備勘查及勘驗後相關書面文件審查兩部分;消檢準備時現場設施設備功能檢查部分,查驗重點如 表1~表4“當地消防局特別要求之注意事項”欄所列項目之確認,另外,公共危險物品現勘檢查各場所時,台中消防局又獨創潑水洩水坡度的測試 圖1、圖2,採用實際倒水測試地面排水情況,非集水溝或集液坑位置不得積水;CDU等設備內之洩水坡度亦為檢查重點,倒水測試時需能快速流至集液點,使漏液檢知裝置發出警報。
圖1、場所洩水坡度量測與實際倒水測試


圖2、CDU 洩水坡度測試


另外,勘驗後書面文件審查部分,必須依各個場所分別彙整消檢會勘書面文件及目錄,內容包含查驗表、設備材料證明文件、儲槽完工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儲槽以外場所免附)、建築位置、構造、設備安裝照片、設備測試照片等,應予編號並依序裝訂成冊,照片編排方式及相片內容敘述必須有系統性。施工過程須特別留意依法設置之構造及設備,無法於完成後量得尺寸或須配合建築物樓地板、樑、柱、牆施工必須預埋管線時,監造人須於施工過程將與公共危線物品查勘相關之構造及設備一併拍照建檔存證,以供日後消防機關查核 (如地下柴油槽室壁厚及頂厚等)。
勘驗前自檢HPM 2F Solvent room常見廠區為了運轉需求,將Drum桶存放於該區域,依照法規,該區域若存放化學品,將被歸類為儲存場所,而儲存場所依規定應為一層建築物,因此,須特別留意勘驗時不得有存放的行為;另外,槽車灌充區設有截水溝,依法需設置油水分離裝置 圖3,避免油汙直接排放至雨汙水放流口造成污染。
消防局人員至現場勘查時,首重按圖施工,送審圖面上檢討之法條與圖面與現場必須要相符合,因此正式勘驗前需先行自主預檢,減少功能缺失複勘需求。
圖3、一般處理場所油水分離裝置

結論
隨著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公共危險物品的使用越來越多,新製程的導入也越來越快,部分化學品至Tool move in時仍有異動,導致消防圖審時間延遲,進而影響現勘與取得消檢核可函的時間;目前消檢期程是依預計取得勘驗核可函的時間往回推估消防變更設計開始與核可函取得時間及消防及共危險物品勘驗掛件的時間,因此,當消防變更設計作業開始後,建築隔間與公共危險物品使用設備及清單必須定案不可再更動,且未通過使用執照申請前不得改變隔間等構造,否則將影響消檢核可函及使用執照取得時間。
參考文獻
- 消防署,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2017。
- 勞動部,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2014。
- 環保署,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汙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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